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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沧州市社保缴费比例降低

2019-05-15 11:01:05 来源:沧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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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沧州市社保缴费比例降低

全市1.5万家参保单位和70余万名参保人员将受益,城镇职工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6%;失业保险总费率1%政策延长到2020年4月30日

自今年5月1日起,沧州市执行社保费率降低政策,全市1.5万家参保单位、70余万名参保人员将受益。

此次降率,城镇职工(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6%;失业保险总费率1%政策延长到2020年4月30日;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时,使用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省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20%缴费比例缴费。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含补缴,下同)所属期间为2019年4月30日之前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的费款,按原缴费比例和政策规定执行。据介绍,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核定2019年缴费基数上下限暂使用2017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失业保险使用各统筹区域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对已核定的缴费基数,费款所属期属于2019年1至4月份的,使用2018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失业保险使用各统筹区域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核定;费款所属期属于5月(含)以后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统一使用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重新核定。

自2020年起,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暂使用最近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对已核定的缴费基数,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重新核定。

每年根据重新核定的缴费基数,对已缴纳费款进行差额补(退)收。多缴纳费款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冲减以后期别缴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有限选择冲减以后期别缴费,确需退费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从支出户退还本人。(记者屈鹏 通讯员冯浩)

责任编辑: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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