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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

2020-12-08 17:29:55 来源:沧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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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

起付标准降低 报销比例提高

昨天,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明年1月1日起,我市提高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报销待遇。城镇职工在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至95%和98%;城乡居民在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至80%和90%。

这次调整中,城镇职工在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管是在职职工,还是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95%。在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98%。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转市外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在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上增加1倍。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8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一定要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理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在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10%,而未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的,则在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上降低20%。

同时,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的,起付线由之前的1800元调整为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其中,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调整为8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调整为90%。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转市外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的,起付线在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上增加1倍。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30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的,在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上降低15%。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5%,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5%;而未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的,则在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35%。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45%,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5%。(记者韩学敏)


来源:沧州日报
责任编辑:吕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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