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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出台退役军人缴存 使用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2022-08-03 18:36:05 来源:沧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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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切实支持退役军人解决住房问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制定《沧州市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优惠办法》,推出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并于7月28日正式实施。

优惠政策主要从公积金缴存、使用等方面对退役军人给予支持。在缴存方面,军人退役后到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就业的,执行所在单位统一的缴存比例。军人退役后灵活就业的,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按《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委托管理办法》(沧金管委〔2020〕7号)规定执行。军人退役后在安置地单位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的,可以将服役期间的公积金一次性转移接续到住房公积金新账户,缴存时间和账户余额连续计算。军人退役6个月内在地方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的,可以按新设立账户的基数和比例标准补缴最长6个月且不早于部队住房公积金停缴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月份和补缴金额计入连续缴存时间和账户余额。

使用时,选择个人自愿缴存的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保底额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对待,其配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保底额度为30万元;其配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保底额度为40万元。获一等功及以上荣誉的退役军人,在具备还款能力的条件下,在沧州市辖区内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上浮50%。获一等功及以上荣誉的退役军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放宽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额的2倍。

退役军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除提供办理相关业务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退役军人证,开户时填写《沧州市退役军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办理补缴业务时填写《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记者李其征 通讯员张琦)

责任编辑:吕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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