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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公布379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11-30 17:18:02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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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沧州公布379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河北日报讯(记者王雅楠)日前,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公布了379项沧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统筹推进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

通知明确,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市、县、乡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实施规范和监管举措,大幅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各地各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依法编制事项清单及实施规范。市审改办负责组织市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梳理上级设定、本行政区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市、县、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审改办。各县(市、区)审改办负责组织县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梳理本行政区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县、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县(市、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审改办备案。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包含事项名称、省级主管部门等基本要素。按照“省级统编、市县领用”原则,各县(市、区)审改办应当根据地理区位等情况,对本行政区域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精准管理,事项范围不得超出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我省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包括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权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市、县、乡要按照省统一工作部署,做好实施规范衔接编制工作,于2022年11月底前完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面推动清单精准化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确需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市司法局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市审改办意见。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申请,市审改办应当及时审核确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强化线上线下数据同源,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是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数据库和唯一数据源,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事项统一规范录入、统一管理发布、统一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强化数据共享供需对接,推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政务服务大厅审批系统与事项管理平台的深度融合,确保线上政务服务网、智能终端、移动端、自助端与线下窗口办理的事项、材料、流程、时限等要素统一、标准统一、运行统一。按照“谁建设系统、谁负责对接”的原则,2022年底前由原建设单位完成自有业务信息系统与市级一体化平台对接。建立健全审改办与其他清单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协同做好清单内容对接匹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

持续推进清单规范化运用。2022年底前,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根据审核通过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更新完善办事指南,并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平台和场所予以更新。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在事项管理平台中补充办理时间、办理地点、网办地址等服务信息,形成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依托事项管理平台汇集公布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逐步完善清单事项检索、办事指南查询等服务功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行政许可和开展监督。推动各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与事项管理平台深度对接,将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数量、办理时长、审批结果、电子证照等数据,逐步汇集至事项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及时交互共享,对行政许可全流程开展“智慧监督”。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照公开的办事指南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在严格执行办事指南的同时,各部门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通过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加强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确定行业主管部门为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主体。对未明确监管主体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为监管主体;已经划转至行政审批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局依法依规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对多部门联合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联合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实施综合监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完善和制定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监管措施等,衔接制定本级本部门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市、县行政审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职责边界,并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通过议事协调、信息推送等方式加强沟通配合,强化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有效衔接。行政审批局应当将行政审批决定信息同步推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查收并启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双随机抽查、行政处罚等情况告知行政审批局,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审批、监管无缝对接。

责任编辑: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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